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178号
申请人: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15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军
书 记 员 于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