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6458号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