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2566号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