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5849号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欣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已到期工程款397523.27元及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7523.2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201902220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被告将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2#、4世楼底商外墙面真石漆涂料、地上标准层外墙面弹涂涂料、外墙装饰线条、窗户口、空调室外机板及其他挑檐板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6日,完工日期2019年8月4日,总工期30天;合同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签约含税合同价为1765218元;工程结算时按现场实测实量面积计算;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后被告应支付至产值的95%;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两年)满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工。2021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外墙涂料结算单》,确定工程结算总价为1839498.18元。按照合同约定,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到期工程款1747523.27元。因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35万元,仍欠付原告已到期工程款397523.2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亚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5日,清欣公司(分包人)与亚泰公司(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2#、4世楼底商外墙面真石漆涂料、地上标准层外墙面弹涂涂料、外墙装饰线条、窗户口、空调室外机板及其他挑檐板涂料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6日,计划完工日期2019年8月4日,总工期30天;合同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签约含税合同价为1765218元,该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最终结算以按施工图纸计算出的实际施工量为准;承包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批金额的65%,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后付至产值的95%,剩余5%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清欣公司按约定施工。2021年6月5日,清欣公司与亚泰公司签订《外墙涂料结算单》,确定案涉工程总价为 1839498.18元。亚泰公司合计付款金额共计135万元,扣除5%质保金后,亚泰公司未付款金额为397523.27元, 本院认为:清欣公司与亚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外墙涂料结算单》确定了工程款金额,扣除亚泰公司已付金额及5%的质保金,亚泰公司拖欠的合同款金额为397523.27元,亚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清欣公司要求亚泰公司支付工程款397523.27元及2021年6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亚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7523.27元及2021年6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97523.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3元及保全费2570元,由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