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2006号
申请人: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第6层C区C603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81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28106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81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