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3737号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欣加利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欣加利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清欣加利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