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化工园区市政工程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项目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92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6月9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化工园区市政工程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项目部。
项目部负责人:史利平,该项目部负责人。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化工园区市政工程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项目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化工园区市政工程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项目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建设工程款308.4202万元。经本院查明阿右旗雅布赖镇政府有工程款尚未向被执行人结算,但该笔工程款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磴口县人民法院冻结,冻结的数额尚不足以支付以上法院的案款,故上述工程款本院未能采取执行措施。经本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化工园区市政工程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项目部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玉龙
审判员  王集灿
审判员  韩 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