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81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陵阳镇陵阳大道**。
负责人:付拥军,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钢信用社申请执行***、***、***、***、***、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有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依次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
4、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次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于2019年10月12日将该案件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名下所有捷达牌汽车(豫E×××**)。
6、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581执恢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林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