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9号中德国际商务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其进行催缴后,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继龙
书 记 员 仇瑞庭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