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民终2900号民事判决书,依判决:被上诉人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上诉人***劳务费人民币122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履行义务。2021年1月2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2021年3月5日、6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仅有部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均被另案在先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线下查找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目前执行标的到位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海涛
审判员  牛 刚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戈秀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