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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行政村**自然村12-1-1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6644139W,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168号祥源国家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6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1、本院自立案起(2023年1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等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共冻结到8424.18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051元后,已向申请人兑付。另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案件29件,查询到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被执行案件19件。 2、本院已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查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2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开发区××路×××号楼××号车库(不动产**号320703205200GB00233F00010002)、海州区海连西路5-37号楼3**501室(不动产**号320706026010GB00171F00030067)不动产,于2023年2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州区××花园××××幢×**×××××室(不动产**号320706026010GB00146F00050097)不动产,于2023年2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州区××街×××路××号(不动产**号320706022004GB00310F00010002)不动产,于2023年2月9日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洪县××路×路××××路××××××广场××幢×××室(不动产**号321324100030GB00207F00110014)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对于上述不动产,因部分不动产属于轮候查封而无法处置,需等待首查封案件启动处置程序,对于首查封不动产,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 3、本院已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线下调查,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76758.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8424.18元。本案执行费1051.00元全部执行到位。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