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恢1304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6644139W,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8307659P,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2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1、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并于2023年2月27日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另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案件97件。 2、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10铺(丘号01731018-10)、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12铺(丘号01731018-12)、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19铺(丘号01731018-19)、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29铺(丘号01731018-29)、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304室(丘号01731018-241)、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402室(丘号01731018-243)、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702室(丘号01731018-255)、中豪万博城市广场A幢无**1802室(丘号01731018-259)、中豪万博城市广场B#楼无**101室(丘号01732001-0001)、中豪万博城市广场B#楼无**112室(丘号01732001-0012)、中豪万博城市广场B#楼1**1-901室(丘号01732001-0064)、中豪万博城市广场B#楼4**4-401室(丘号01732001-0031)、中豪万博城市广场C幢1**1-101室(丘号01731020-1)、中豪万博城市广场C幢1**1-201室(丘号01731020-7)、中豪万博城市广场C幢2**2-016商铺(丘号01731020-7)、中豪万博城市广场C幢2**2-1501室(丘号01731020-59)、中豪万博城市广场D幢1**1-701室(丘号01731019-25)、中豪万博城市广场E#楼2**2-103室(丘号01732002-0005)、中豪万博城市广场E#楼2**2-203室(丘号01732002-0009)。以上不动产共计19套,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8月8日。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核查。 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662865.2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963357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85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超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