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1440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登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