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768号
原告:阳泉市宝顺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河五金建材城2-15。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美林,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桥西街11楼。
法定代表人:李子长,董事长。
原告阳泉市宝顺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阳泉市宝顺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宝顺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7元,减半交纳4298.5元,由原告阳泉市宝顺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泉生
人民陪审员 安翠芳
人民陪审员 刘巧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