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执复4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桥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执异2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并取得案款并无不当,该案执行回转系因原执行依据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并非申请执行人自身存在过错而造成。平鲁区人民法院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算该执行回转本金及利息的孳息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执行回转系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虚假诉讼造成,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其存在过错,由于其非法占有复议人的合法财产,给复议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原裁定部分事实认定存在错误,2.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错误执行复议人的财产并以此获利,财产的转移并非根据复议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而发生执行,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迟延退还财产的孳息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本院认为,执行回转是为了解决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设计的补救制度,目的在于纠正因执行根据错误而导致的错误执行,将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或者财产归属正确的状态。本案中原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原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过错,基于执行回转程序的补偿性,故回转本金及利息的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适当,应予维持。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执异2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生
审判员  智杰海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