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14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