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赤峰市宏达井建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5789719元、利息1896025元,返还一审诉讼费49625元及工程款本金、利息占用期间的孳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