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08号
申请人: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A702。
法定代表人:郭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良,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路甲1号10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荆天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标的额为 604 895.9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4 895.9元。
保全费3544.48元,由申请人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