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99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A7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路甲1号10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604895.9元;二、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保金604895.9元,若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质保金,则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剩余质保金并加付利息,利息以60489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124.48元、保全费3544.48元,由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权利人北京正坤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2月21日止。
本院从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合计扣划金额54947.98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