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3555号
原告:北京豫兴北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街村5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国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原黑山寨办事处)院内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豫兴北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豫兴北翔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豫兴北翔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北京豫兴北翔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豫兴北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