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38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东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东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大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4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渊
书记员 连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