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635158H,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农1-42号20幢B区188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亮。

被执行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0795818K,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1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丁伯明。

本院在执行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皖070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0150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923元和诉讼费699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微量银行存款。

3.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0150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华岚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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