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伯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余款本金691133元;二、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9257.35元。因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亦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790390.35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宁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