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8467号
原告:上海震霆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法定代表人:沈秋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亮。
原告上海震霆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震霆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霆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震霆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如锦
书 记 员 钱如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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