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服装商店与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74号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服装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787弄18号402室。
经营者:王国祥。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2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188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建中,男,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服装商店与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XX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服装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亓继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政 勇
书 记 员 叶唐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