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27552号
原告:江苏弘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18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历史博物馆(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弘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历史博物馆(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弘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以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弘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弘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 玮
书 记 员 黄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