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1民初10500号之一
原告:上海增六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18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增六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