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6518号

申请人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哲,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波,经理。

申请人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景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彩星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 458 16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其与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案尚未审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 458 166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福生
审  判  员   张仲健
审  判  员   邵学强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