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351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
经营者:张林振,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
法定代表人:钟连胜,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5层0610-2。
法定代表人:刘哲,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翔宇宏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利民大街213号1幢。
法定代表人:江礼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与被申请人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翔宇宏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翔宇宏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翔宇宏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