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4053号
原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槐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壮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捷。
被告: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5层0610-2。
法定代表人:刘哲。
原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泰荣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