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5697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中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步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荣,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麒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霍正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王成梅,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8日,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42元,减半收取878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8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 永
审 判 员  许娜娜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