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787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腊会丽,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麒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霍正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再通、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田启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魏旭玲
书 记 员 雷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