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111号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老君堂村五羊大厦418室。
负责人:徐寿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小水、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麒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霍正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7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9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