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8民初455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个体,住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马家庄子村委会。
原告:新疆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公司董事长。
被告:木垒县城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东环路财政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英格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英格堡乡街街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麒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态,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个体,住江苏省东海县,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福泉街139号恒昌二期58号1**401室。
原告***、新疆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木垒县城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英格堡乡人民政府、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木垒县城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英格堡乡人民政府、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疆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 天 泉
审 判 员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吴 玉 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古来**
书 记 员 聂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