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源硕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财保35号
申请人:兰州源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2413-BIII。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麒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白龙江街288号紫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白龙江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源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源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682187.55***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兰州源硕商贸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320500204990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源硕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82187.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源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