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3739号
原告: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21号1幢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盈,经理。
被告:北京源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京张路口北侧1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侠。
被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源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