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振与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6-2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申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于振,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街50号院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洋,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北京众齐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晓晨,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众齐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士龙,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众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鼎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宁
代理审判员 蒙镭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