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中恒国际新城D区3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范丽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安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姜 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