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8884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婧,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红,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求。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