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斯达欣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欧斯达欣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13342号
原告:广州市××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彪。
委托代理人:赵某威,男,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欧斯达欣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现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8元,由原告广州市××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家勇
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
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