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956号
申请人: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42261W,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公,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安宝,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
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万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