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42261W,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道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公,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安宝,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