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31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统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颖
书记员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