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

***与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31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统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颖

书记员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