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141号
原告:青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青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保全费4820元,原告已预交,由青岛***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