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潘海林、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606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潘海林,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10724Y。
法定代表人:陈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潘海林、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定利民路智慧城项目合同违约金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11410.07元,以上合计61410.0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承接的保定市利民路智慧城项目的主体、二次结构等工程工作,同时约定了工程造价、承包范围等事项,并约定原告需交纳被告合同违约金50000元,机器进场退还原告。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合同违约金5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让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以上履约金,但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庭前,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作为证据。另查明,被告潘海林户籍地为四川省仪陇县,未查明被告在天津市津南区有经常居住地,原告也称被告不再在天津市津南区居住,尚不清楚被告现住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