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超与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2561号
原告:**超,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东尚西塔2102。
法定代表人:崔进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与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建筑公司)、第三人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天房地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601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0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3日,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群山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郭群山向被告供应钢材,案外人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对郭群山的货款等债务提供担保。郭群山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郭群山依法向保定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外人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11月02日前全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被告偿还郭群山欠款共计6018000元。河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对此向被告追偿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第三人德天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代替被告东海建筑公司清偿债务后,取得了向被告的追偿权。该担保追偿权系第三人德天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财产。第三人将公司财产转让给原告**超个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超亦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系无偿转让。审理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第三人德天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超是为了方便行使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故第三人德天房地产公司债权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恶意规避管辖。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后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系担保追偿权,该担保追偿权的债权人德天房产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债务人东海建筑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颖春
审 判 员  杨 朝
人民陪审员  李敬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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