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衡桃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周立增。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陈胜,董事长。
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8日制作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立增租金261738.89元、赔偿款81408元、利息1743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11月24日,以后另计)、诉讼费513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347元,以上共计371061.89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061.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