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10724Y。
法定代表人:陈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9098060K。
法定代表人:董书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本院经多次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土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书通无法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已经通过系统进行上报核实。2020年1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的律师庄洁,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