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立
住所地: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靳红卫,女,汉族,1980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系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胜
住所地:东海县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3民初6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2237520元。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经本院查询委托东海县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分别是位于连云港东海县××钢铁路××号建筑公司北院2幢(权证号:N0××34)、位于东海县钢铁路××号(权证号:东房3972号)、位于东海县××钢铁路××号(权证号:N00020935,不动产单元号:320722301044GB01235F00010001)、位于牛山镇××东路南侧(权证号:东国用(2006)第0122083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22501001GB00015W00000000)、位于牛山镇××路北侧(权证号:01-18-019,不动产单元号:320722301044GB01230W00000000),本院委托东海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2日将上述房产及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止,申请人应于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告知本院进行续冻,如到期申请人未告知本院进行续冻,造成的脱封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3、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保险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本院询问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我院可以为你的委托律师出具律师调查令,该律师可以查询该案件的线索,申请人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红卫书面告知不委托律师调查该案件。
5、2020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000元。暂时未实际实施。
7、2020年10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红卫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加卓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丽梅
审判员  刘亚辉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