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5499号
原告: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超,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忆平,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北京市。
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
原告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信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进行了审理,原告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超、孙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299988.05元,以及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龙湖水晶郦城》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承包龙湖水晶郦城天然石粉装饰工程,包括地下车库、主楼地下室天然石粉涂料粉刷。最终结算金额按照双方确定的现场发生量乘以综合单价所得的数额审定。付款方式为:1.分包人在每月的30日按建设单位格式要求提报当月完成生产值,发包人按建设单位审核批复生产值的70%拨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验收经市质安站初验通过,拨付至建设单位审核批复生产值的95%;3.与建设单位结算完成后,拨付至结算值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款。验收合格两年后,结算值剩余的5%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合同还就承包方范围、质量要求、甲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权利与义务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完成承包龙湖水晶郦城合同工程,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至今被告还有1299988.05元工程款未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龙湖水晶郦城》合法有效,在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工程款。现在,被告没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1299988.05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齐公司未作答辩。
重信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核。重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天然安石粉粉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因天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答辩及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上述证据及重信公司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0日,天齐公司作为发包人,重信公司作为分包人,双方签订《天然安石粉粉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天齐公司将龙湖水晶郦城地下车库,主楼地下室天然安石粉涂料粉刷工程发包给重信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180日,暂定工程总价为210万元,实际总价以双方结算额为准。付款方式为分包人在每月的30日按建设单位格式要求提报当月完成生产值,发包人按建设单位审核批复生产值的70%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经市质安站初验通过,拨付至建设单位审核批复生产值的95%,待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通过且相关资料齐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验收合格两年后,余款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发包人合同落款处加盖天齐公司印章并由代理人张金顺签字。
签订上述合同后,重信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双方于2018年8月9日进行了结算,并由张金顺在结算书的项目经理处中签字确认。经结算,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款总计为1744046.28元。天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重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于2018年7月31日向重信公司转让244058.23元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重信公司称该承兑汇票款项到账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以上天齐公司合计向其支付工程款444058.23元,尚欠工程款1299988.05元。
本院认为,重信公司与天齐公司签订的《天然安石粉粉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重信公司的主要义务为提供装修工程的施工,天齐公司的主要义务则为向重信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现根据重信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总价为1744046.28元,天齐公司已付工程款为444058.23元,故天齐公司尚欠重信公司工程款为1299988.05元。但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款的5%即87202.31元要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后无息退还。双方结算的日期为2018年8月,在重信公司未对竣工日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双方质保期尚未到期,相关质保期尚未到退还时间,故欠付的工程款中应当将质保金进行扣减,现天齐公司已到付款期限的工程款金额为1212785.74元,对于重信公司超过该数额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天齐公司在双方结算后未积极支付相关工程款,必然给重信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其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相关质保金的利息亦应当在其诉讼请求中扣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2785.74元;
二、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212785.7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计8300元,由北京重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立红